115年度司促字第50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彥希
債 務 人 廖上華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1,443元,及其中97,992元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0.79%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