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00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彥希  
債  務  人  廖上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1,443元,及其中97,992元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0.79%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