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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0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盧承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盧承佑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所地在「臺南市安平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件附卷可佐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