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1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筱瑀即李欣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6,690元,及自民國93年10月2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按年息1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李筱瑀於92年7月7日向
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
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
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