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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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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1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李筱瑀即李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6,690元,及自民國93年10月2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年息1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筱瑀於92年7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人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