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1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家祥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6,328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9.5%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月)計付
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至於
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
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
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
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人許家祥並未依約還款,
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
顯有違約之事實。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
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
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
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
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
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