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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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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2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周映嫺  
債  務  人  郭瑞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86,25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人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之部分,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項次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備註
1
482,720元
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4.83%
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百分之20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
403,534元
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6.84%
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百分之20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合  計
886,2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