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3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俊彥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01,685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
暨自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0.8%,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1.6%,按月計收
違約金,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至於
債權人逾
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
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吳俊彥於113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
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301,685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
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
可證三、
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
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
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
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
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