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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3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務  人  吳俊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01,685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計算之利息,自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8%,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1.6%,按月計收違約金,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人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查債務人吳俊彥於113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301,685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9期為限」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