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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胡炤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852元,及其中9,852元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