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彥瑜  
債  務  人  蔡博全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27,3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本金序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
年利率
1
1,917,719元
自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393%
自115年1月12日起至115年7月11日止
0.2393%
自115年7月12日起至115年10月11日止
0.4786%
2
2,209,646元
自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2.493%
自115年1月12日起至115年7月11日止
0.2493%
自115年7月12日起至115年10月11日止
0.4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