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56號
債  權  人  展翌行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崇閔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陳靜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㈠當事人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㈢請求之原因事實,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㈤法院,並應釋明債權人之請求;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1條定有明文。而稱釋明者,係指依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雖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已使法院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為已足。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定明定。
二、經查
 ㈠本件債權人主張其與債務人於115年1月8日簽訂系爭契約,並接受債務人委託協助向金融借貸單位(包含各大銀行、金融機構之子公司或是關係企業、法人借貸機構、自然人借貸單位...等)辦理貸款,且債權人已成功為債務人申請到700,000元之貸款金額,依首開說明,即應由債權人就其已完成債務人之委託內容負釋明之責。
 ㈡惟經本院形式審查後,本件債權人僅有提出其所寄發之存證信函,而觀該等資料僅言稱已成功核貸,但卻未見有關具體之貸方為何人、具體核貸利率、清償期等必要事項的釋明,從而,本院即難認債權人主張其已完成債務人之委託為可採,即應予駁回債權人之本件請求。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