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5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莊鴻展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莊鴻展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住
所地在「新竹縣新豐鄉」,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乙件
附卷
可佐,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債
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