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7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秋霞
債 務 人 簡順昌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150元,及自民國106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6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5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3個月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