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8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僅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672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7.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5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1年3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息7.4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67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