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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鄭敬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606元,及其中97,737元自民國11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鄭敬緹於112年3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鄭敬緹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帳97,737元,而於115年3月16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2,869元,以上共計100,606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含線上)、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