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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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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86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張一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902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債權人與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之星)於民國112年12月1日合併,由債權人為存續公司,台灣之星為消滅公司,概括承受台灣之星權利義務,故台灣之星對債務人之債權依法由債權人承受,此合先敍明。查債務人前向台灣之星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債務人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9,902元。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