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8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彩楨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5,036元,及其中29,114元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向
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
暨小額付費費用29,114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55,922元,共計85,036元整。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