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9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李翊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8,443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4.51%計算之利息,並自115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人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翊弘於111年11月4日起向聲請人借款520,000元,利息按年息4.51%計付,如遲延履行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600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3期。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15年2月4日止即未依約攤還,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298,443元整及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共同條款第16條約定,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違約金。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3期」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