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1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明木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1,975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90%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
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
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查債務人黃明木並未依約還款,
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
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
顯有違約之事實。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
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