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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1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詹桂芳  
上列債權聲請債務人秉信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黃世鈞)、黃世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另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秉信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黃世鈞)、黃世鈞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黃世鈞設籍於臺北市士林區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又債務人秉信能源有限公司之營業登記地址雖位於本院轄區,非營業中,此有財稅部稅務登記資料查詢結果可憑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