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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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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29號
債 權 人 趙秋森
債 務 人 阮金鏞
一、
債務人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
期間
內,向
債權
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
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
狀)
所載
。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本金序號
金額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支票號碼
1
500,000元
自115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FA0000000
2
500,000元
自115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FA0000000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