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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許勇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34,1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人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8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9,70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0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17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7,24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㈢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3年6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1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9,71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4年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96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23,75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㈤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4年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3,70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上開5筆「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99,707元
自114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2
57,241元
自114年11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3%
3
139,717元
自114年10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13%
4
623,759元
自114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83%
5
413,705元
自114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3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99,707元
114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57,241元
114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139,717元
114年1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4
623,759元
114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5
413,705元
114年11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