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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謝榮俊  
債  務  人  吳芝儀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176,076元,及自民國96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計算之利息,自96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37,012元,及自95年9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