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榮俊
債 務 人 吳芝儀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176,076元,及自民國96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暨自96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㈡37,012元,及自95年9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