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嘉獎(原名吳嘉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8,186元,及自民國114年0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債務人吳嘉獎(原名吳嘉將)於100年12月27日向
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
聲請人清償,
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
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