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4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陳軍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18,047元,及其中113,037元,自民國115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至於債權人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軍皓於102年4月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JCB: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5年4月29日止共計消費簽帳118,047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113,037元為自102年4月3日起至115年4月29日之消費款,3,610元為循環利息,1,40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復觀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即應收帳務明細表,請求總金額118,047元已包含違約金700元,則債權人另請求債務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給付違約金300元及400元之部分即屬重複請求。因此,本院駁回「每次」違約暨「給付違約金300元及400元」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