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60號
債 權 人 黃大金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HERMA APRILIA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16,38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暨按未清償價金百分之10計算之
違約金1,638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