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7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斌揚
一、
債務人黃斌揚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62,9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主債務人黃斌揚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廷旋負清償責任。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6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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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按期計收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