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宗儒
債 務 人 李許麗英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2,7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684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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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