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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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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8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謝宗儒  
債  務  人  李許麗英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12,73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6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6,584元
自95年11月27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146,155元
自95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002
146,155元
自96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