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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9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王福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67,191元,及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㈡23,605元,及自96年3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自96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