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9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福生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67,191元,及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㈡23,605元,及自96年3月28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暨自96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