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9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綵柔(原名張婷芳)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0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6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