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0號
債 權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魏士哲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15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債務人於民國114年8月11日與債權人簽訂中古商品買賣
暨分期付款約定書辦理轉轉金來-商品買賣分期購入商品,然債務人從第3期起即未再繳納分期款項,幾經債權人催討仍置之不理。截至支付命令
聲請日,債務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依
上開約定書第5條第2項約定,債務人已喪失分期償還之利益,債務人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並檢附中古商品買賣暨分期付款約定書、繳款明細、
存證信函暨回執等件影本為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