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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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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0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銘興  


債  務  人  劉欽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17,500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525%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