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0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美濃區農會
債 務 人 劉欽文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17,500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525%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