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1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溫榮芳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4,732元,及其中139,343元自民國11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8.6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