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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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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1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溫榮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4,732元,及其中139,343元自民國115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8.62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鄭逸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