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2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白采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0,39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白采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5年6月25日止累計30,394元正未給付,其中28,411元為消費款;1,983元為循環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727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