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3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致鋐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7,961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1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5年1月30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9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