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温定綜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129元,及其中1,079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共計欠費23129元,及其中1079元部份,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惟債務人
嗣未依約繳納費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