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5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黃月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8,299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83%計算之利息,
暨自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
聲請人前董事長郭明鑑日前辭任。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又依最高法院107年度
台上字第97號民事判決意旨,董事長缺位而尚未補選完成前,得類推
適用
上開規定由副董事長代理董事長職務。故
聲請人現由副董事長蔡宗翰代理董事長職務,並依法對外代表公司。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0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息4.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8,29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