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5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賴榮欣
債 務 人 潘若盈(原名潘玄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15,506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9日起至115年5月19日止,
按年息9.93%計算之利息,並自115年5月20日起至116年1月19日止,
按年息11.916%計算之
遲延利息,及自116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9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0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
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
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
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14年8月19日核貸109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七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8.22%機動計算之利息(證二),(115年4月19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9.93%)。
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證三)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證四),足見雙方確有
借貸關係存在。
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5年4月1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015,506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證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文影本乙份、線上成立契約影本乙份、永豐銀行信用貸款申請書(線上申請專用)
暨信用借款約定書影本乙份、繳款明細查詢乙份、利率變動表乙份、
戶籍謄本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