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8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家銘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776元,及其中22,477元自民國101年3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19.97%計算之利息,
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楊家銘於98年3月間向
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債務人
迄101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6,776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22,477元自101年3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