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1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挺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2,9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緣
相對人洪挺哲持用
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
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
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23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15條規定,自民國115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115年6月18日止,尚結欠58,141元消費款、2,419元循環利息、2,354元費用(含
違約金),總計62,914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819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