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5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品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29元,及其中7,640元自民國105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債務人陳品蓉(原名陳佩蓉)於100年12月間向
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債務人
迄105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029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7,64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89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