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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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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8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7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黃相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7,5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黃相儒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約定自114年2月13日起至民國121年2月13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息14.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5年8月5日止累計147,535元正未給付,其中141,902元為本金;4,84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8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41,902元
自115年8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7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