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46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邱漢欽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許弘柱間聲請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理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
所載之本票原本1紙,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票據法第11條第1、3項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據此,本票上之金額為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否則其本票即屬無效。
經查,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上以國字記載之票面金額,部分國字明
顯有經改寫,則
揆諸前開說明,此本票即屬無效票據,
是以,聲請人據此為本件聲請,於法有違,應以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