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泳澔
陳欣琳(即陳錦池之繼承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陳路加、陳紀杰、陳欣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陳錦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緣被繼承人陳錦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籍設:金門縣○○鎮○○00號)尚積欠
聲請人債務,
惟被繼承人於110年10月3日死亡,其繼承人即相對人陳路加、陳紀杰、陳欣琳
迄今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爰依
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並依法辦理
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二、
按「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
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㈠聲請人
上開主張,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執字第32830號
債權憑證影本、司法院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頁面及內容公告影本、繼承人等
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堪信為真實。
㈡據聲請人提出之
繼承系統表與戶籍資料,及本院職權查詢之家事事件清單索引卡查詢資料,被繼承人第一順位繼承人即配偶朱秀娟、三男陳柏年聲明
拋棄繼承,經本院
准予備查,有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46號事件案卷
可稽,是相對人陳路加、陳紀杰、陳欣琳迄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
揆諸前揭規定,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