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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李金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書,經郵務機構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函及退件信封等件為證。
三、經查,經本院函請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派員查訪,經該局函覆表示,現住戶李○○表示相對人並未實際居住於金門縣○○鄉○○村00鄰○○000號,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