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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及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莊月霞
上列
聲請
人聲請通知
相對人
立喜住宅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2款規定,應徵
裁判
費新臺幣500元,
聲請人
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 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