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篤驫(即黃綉盤之繼承人)
陳篤疊(即黃綉盤之繼承人)
陳四傑(即黃綉盤之繼承人)
陳微微(即黃綉盤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陳嫈嫈及被告即黃綉盤之繼承人陳慶澍、陳篤驫、陳篤疊、陳四傑、陳微微於黃綉盤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新臺幣(下同)95萬5343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1456計算之利息並自115年1月26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6萬431元(含本金95萬5343元及自114年12月2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2月22日止之利息及自115年1月2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2月22日止之違約金共508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萬28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23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