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43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篤驫(即黃綉盤之繼承人)
陳篤疊(即黃綉盤之繼承人)
陳四傑(即黃綉盤之繼承人)
陳微微(即黃綉盤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 黃綉盤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僅先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尚餘第一審裁判費1萬2310元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8日以115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此有裁定書及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等資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1至35頁),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