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六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金馬分處
法定
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
所有權不存在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三八
號及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號判決確定,其一、二審訴訟費用皆
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葉珊谷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B法院
書記官 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