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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 年度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塗銷土地所有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十一號 原     告  甲○○              Ku 原     告  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四樓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四樓 右原告與被告丁○○等塗銷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三百0二萬五千一百元折合銀元一百萬八千三百六十七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一萬一千0九十三元,折合新臺幣三萬三千二百七十九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魏玉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   日 ~B書記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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