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0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右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丙○○間清償抵押透支貸款事件,債權人提起訴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三百六十九萬八千二百六十八元折合銀元一百二
十三萬二千七百五十六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一萬三千五百六十一元,折合新臺
幣四萬0六百八十三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應補繳新
台幣四萬0六百三十八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葉珊谷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
書記官 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