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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91 年度重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右債權人債務人丙○○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提起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三百二十二萬三千0八十三元折合銀元四百四十萬 七千六百六十九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四萬八千四百八十五元,折合新臺幣十四 萬五千四百五十五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應補繳新台 幣一十四萬五千四百一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葉珊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書記官 李成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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