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右
債權人與
債務人丙○○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提起訴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千三百二十二萬三千0八十三元折合銀元四百四十萬
七千六百六十九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四萬八千四百八十五元,折合新臺幣十四
萬五千四百五十五元,扣除
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新台幣四十五元,尚應補繳新台
幣一十四萬五千四百一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葉珊谷
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B
書記官 李成在